为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在获取利用公共数据过程中,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切实做好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文件规定。
二、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承诺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涉及公共数据的岗位人员、信息系统、IT资产、共享披露、外包服务等实施全面的安全管理。
三、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严格按照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不以任何方式将相关数据提供给非授权第三方或用于商业目的。涉及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数据,必须经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授权同意后使用。
四、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承诺如发现数据安全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第一时间上报,并密切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数据安全事件的处置及调查工作,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公共数据利用主体承诺一旦发现有关数据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立即通知主管部门,共同采取相应措施,查找相关工作人员和泄漏原因、线索和证据,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直接赔偿并且销毁有关数据。同时,公共数据主管部 门和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有权暂停或停止数据开放服务。
七、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