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问题,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对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投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及责任追究组织实施等作了规定,其第七(二)款提出“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的工作要求。因此,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按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二、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内部决策制度
关于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问题,国有企业应按《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的要求,建立本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健全完善投资管理内控制度,规范投前调查、投中审查、事后检查等全决策流程管理,明确责任、严格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三、审计部门依法履职,服务武汉创新发展
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问题,湖北省审计厅制定了《湖北省审计机关审慎评判改革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等审计事项的实施办法(试行)》(鄂审综发〔2017〕116号),市365dots_必发365手机app_best365官网投注链接也出台了《关于印发创新审计工作 服务武汉赶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审计发现相关问题容错免责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客观公正地研判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有利于改革发展、政策落实、招商引资、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举措,审计机关给予鼓励和支持,提出合理化审计建议,推动政府出台新政策新制度,促进完善和规范,服务武汉改革发展。审计查出问题容错制度,对容错免责的条件和情形 、容错免责审计事项的查处要求、容错免责的认定程序等作了规定,保护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关于成立纪委、审计、人事部门参加的责任认定委员会问题,《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鄂办发〔2013〕25号)规定了领导干部履责不当被问责的42种情形,明确了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问责主体,使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将经济责任问责和追究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衔接起来,若被问责领导干部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问题,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对责任追究范围、资产损失认定、投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理及责任追究组织实施等作了规定,其第七(二)款提出“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的工作要求。因此,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按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二、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内部决策制度
关于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问题,国有企业应按《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的要求,建立本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健全完善投资管理内控制度,规范投前调查、投中审查、事后检查等全决策流程管理,明确责任、严格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三、审计部门依法履职,服务武汉创新发展
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问题,湖北省审计厅制定了《湖北省审计机关审慎评判改革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等审计事项的实施办法(试行)》(鄂审综发〔2017〕116号),市365dots_必发365手机app_best365官网投注链接也出台了《关于印发创新审计工作 服务武汉赶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审计发现相关问题容错免责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客观公正地研判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有利于改革发展、政策落实、招商引资、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举措,审计机关给予鼓励和支持,提出合理化审计建议,推动政府出台新政策新制度,促进完善和规范,服务武汉改革发展。审计查出问题容错制度,对容错免责的条件和情形 、容错免责审计事项的查处要求、容错免责的认定程序等作了规定,保护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关于成立纪委、审计、人事部门参加的责任认定委员会问题,《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鄂办发〔2013〕25号)规定了领导干部履责不当被问责的42种情形,明确了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问责主体,使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将经济责任问责和追究纪律责任和刑事责任衔接起来,若被问责领导干部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